依据现行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》(中国银监会2014年发布),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:
(一)融资租赁业务;
(二)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;
(三)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;
(四)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;
(五)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(含)以上定期存款;
(六)同业拆借;
(七)向金融机构借款;
(八)境外借款;
(九)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;
(十)经济咨询。
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,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:
(十一)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;
(十二)发行债券;
(十三)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;
(十四)为控股子公司、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;
(十五)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。